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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平反冤滞的诉讼程序,以多种直接的诉讼请求表达方式,构建了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少见的“下情上达”交流模式。通过最高统治者直接过问底层吏民的冤抑案件,实现为民平反昭雪冤案的最终正义,对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起到了一种弥补和兜底的作用。同时,作为古代人治社会中洗刷冤情的最后救济途径,对于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或者特定机构负责人的渎职行为也有着民众的监督和纠察意义。这一制度源起于先秦,成型于西周,发展于魏晋,并在唐朝得到了充分的完善和规范。从法理上对唐代直诉制度的类型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分别探寻几种主要的直诉形式,并在法律或者诏敕等有关规定及具体案例中明晰其运行的社会机理以及直诉制度与正常司法过程的交叉或衔接,来探究这一古代用于社稷治理的法律制度对于当今社会管理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当今信访大爆炸现象和制度改革的借鉴作用。探索司法程序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并行与互补,来厘清这些问题解决途径之间的交错与距离,并期冀通过法律运行与社会诉求相互之间的良性循环,能实现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逐渐构建起一个科学理性平等有序的社会运行结构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