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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当前各种重量级文件中看,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并得到了国家意志层面的强力支撑。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一点就是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认罪协商制度是在吸收辩诉交易积极因素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它来源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最高检表示将“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这种存在“交易”影子的认罪协商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样的职权主义国家本来是难以想象的。只不过后来世界在发展,文化在融合渗透,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也在逐渐变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也为了与世界司法大环境相匹配,大陆法系国家也渐渐在改革中吸收英美法系的积极因素,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引入了认罪协商程序。实质上是从另一个角度重新完善、充实了程序正义。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犯罪率不断上涨与司法资源日益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诉讼程序的精细化以及证据规则的严谨化使得检察机关败诉的风险提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走出司法困境,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认罪程序处理,由此,对于认罪协商研究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价值。—项立足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改革举措对于固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击可想而知,支持认罪协商制度的人认为认罪协商程序是缓和公正与效率矛盾的良药,反对的人则认为认罪协商是损害司法公正的毒药。对于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的具体构建,除了与现代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理念、原则、规则之间存在诸多争议外,实践上很多问题也还没有解决。因此,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要想真正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有必要合理界定认罪协商的内涵,对我国实践中现行的认罪协商主要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对程序中的问题开展探讨,在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借鉴下厘清中国式认罪协商程序的建构方向。除去导言和结语,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先从概念入手,在弄清楚认罪、认罪协商内涵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认罪协商制度进行理性分析,探讨在诉讼经济、公平正义方面建构的必要性和在实践基础、刑罚观念、诉讼程序完善方面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视角,分析当前我国认罪协商的几种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构建认罪协商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比了一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各个认罪协商程序,进行梳理、比较,总结其各自的经验教训,吸取其中的精华,方便我国借鉴;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程序机制的构建方式和监督保障,包括认罪协商的原则、适用范围、启动主体、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和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的监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