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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在广告市场的比重逐年增加,演变为诸多广告主最青睐的营销方式。据统计,2018年中国网络广告总收入达到3694亿元人民币,较上一年增长了24.2%。1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各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宠儿,网络广告产业也逐渐成为广告业新的经济支柱。网络广告市场日渐成熟,但我国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尚未完善。时不时弹出的广告窗口、邮箱里满满的广告邮件、搜索引擎提供的推广信息这些负面效应都严重影响了网络用户的日常体验。网络广告既关乎经济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实现,也影响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其负面效应,政府是否可以就此对网络广告进行严格管控?作为宪法学人,不得不慎思的问题是,宪法学视野下网络广告究系何物?政府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应当遵守怎样的原则?当前,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健全,如何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有必要认真思考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因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网络广告的定义、构成要素、特点以及主要表现形式加以阐述,明确定义网络广告。学界对网络广告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仅凭借一个定义难以界定网络广告,因此归纳总结了网络广告的三个构成要素。第一,网络广告的发布需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网络广告的发布须通过互联网媒介。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商品信息不属于网络广告。希望借此对网络广告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此外,在传统广告与网络广告充分对比的基础上,对网络广告的特殊性进行了归纳总结。传播范围广泛、可识别性降低、强占用户注意力、依赖精准投放技术以及运营模式新颖多元都是网络广告特殊性的体现。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结合目前网络广告的发展现状来看,虚假广告、隐性广告等充斥在日常生活中,许多网络用户不堪其扰。在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层面,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分散且层级较低,对网络广告的特殊性也不够重视: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低意味着难以区分网络中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精准投放技术依靠的是对用户偏好的计算,有侵犯用户隐私的嫌疑;网络广告模式多样,网络广告市场中出现了新的广告活动主体以及新的运营模式,对此类主体及模式如何规制,也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此外,网络广告的立法规范和适用执行也存在不协调的情况,这也使得司法、执法部门在应对网络广告出现的问题时束手无策。第三部分承接第一、第二部分,对网络广告法律规制涉及的各类权益进行价值分析。公民是独立个体的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公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其权利范围必然会重叠碰撞,个体利益的冲突也随之而来。国家便扮演了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角色。但是国家不能无缘无故介入公民主体之间,只有在出于保护其他主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时国家才能主动介入。因此,即使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其他个体的利益的目的,国家也不能擅自采取与实现目标不匹配的措施,即国家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网络广告不仅是经济活动自由的体现,也是商业性言论的具体表现形式,理应受到宪法保护,但是违法违规网络广告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伤害也不容小觑,因此有必要妥善选择网络广告的规制模式,依据比例原则在权利冲突之间寻求价值平衡。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在立法分散、忽略网络广告特殊性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网络广告作为经济自由和言论自由在经济领域的一种表现方式,其自由应当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规制网络广告时应当对规制的限度进行考虑,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框架下运行。第四部分主要从立法和监管两个方面着手。在立法层面,结合第三部分明确网络广告应有的立法价值导向,重视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需求,重视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体系的完整协调。在监管层面,建议采取政府部门主导监管,网络广告行业组织协会自律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