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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是专利和标准结合的时代产物。由于标准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专利属于私人垄断权利范畴,因此,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引发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往往会利用专利被纳入标准而带来的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或达成不公平的许可条件。如果能准确理解专利法的宗旨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不难得出专利法和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FRAND原则地发展被证明是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大众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缺乏对FRAND原则准确理解,专利许可费率计算的不明确性在实务中常常引发纠纷。本文将从”华为诉IDC”案入手,通过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以及带来的问题,研究解决标准必要许可问题的原则、方法,以期达到息讼止争,减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第一部分是从案例背景、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意见和本案带来的问题五个方面出发,引出本文所需要研究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问题。第二部分是介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专利制度的宗旨,其次认真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和概念。本部分的重点在后半部分,研究了标准必要专利发展引发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专利权人拒绝披露专利信息、拒绝许可、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专利套牢、专利许可费堆积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干预问题。本部分最后引入了利益平衡理论来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并作为为下文FRAND原则及专利许可费计算原则、方法的铺垫。第三部分是分析FRAND原则的基本内涵。作为专利许可的一项基本原则,FRAND原则已经被广泛的用以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本部分通过对分析FRAND内在含义,从而确定其作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的重要原则,并肯定了合同法、反垄断法、行业惯例给予FRAND原则依据和有效支撑。第四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研究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原则、方法及影响因素。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应能够提高专利权人参加制定标准的积极性,同时也应当能提高实施人实施专利权、推广标准的积极性,并尽量避免标准专利发展引发的各种问题。最后得出结论,“Georgia-Pacific因素”作为专利许可费影响因素仍然具有很强的实践作用,基础许可费率+影响因素适当调整+限制最高累积许可费率的计算模式应当是比较合理的平衡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利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