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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刑罚执行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因为作者所从事的即对职务犯罪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狱管理工作,所以有切身体会。从监狱执法的实践角度出发,探讨职务犯罪刑罚执行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及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反过来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产生积极的效果。具体而言,本文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职务犯罪概述。其中包括职务犯罪的概念分析和职务犯罪的特征分析。职务犯罪概念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广义的职务犯罪和狭义的职务犯罪。本文采狭义的职务犯罪概念。职务犯罪的特征包括主体特殊且层次多样、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的职务相关性、职务犯罪的侦破难度大等特征。第二部分,职务犯罪罪犯概述。其中包括职务犯罪罪犯的概念和职务犯罪罪犯的特点分析。职务犯罪罪犯是指实施了职务犯罪行为后,经法院判决裁定刑罚并交由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职务犯罪罪犯的特点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大特点。客观方面的特点包括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宣告刑期较长、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为零、家庭基础较为牢固、罪前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罪后对国家政策的理解较为透彻、社会背景复杂等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的特点包括心理落差大、心理负担较重,内心冲突激烈,对未来的出路较为迷茫、监禁性人格特征明显、情感脆弱,渴望亲情等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刑罚执行概述。其中包括刑罚执行的含义及目的以及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含义及目的分析。依从现有立法特别是《监狱法》的规定,明确刑罚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其中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目的制约着具体制度的设置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直接目的是一般预防;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实现再社会化。第四部分,目前对职务犯罪罪犯刑法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宏观方面的问题包括:缺少规定职务犯刑罚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监力度不够,执法易受政策和形势的左右;违反平等原则,易产生过宽、过严两种极端;重劳动惩罚轻教育改造;缺乏针对性等。具体问题包括:劳动形式单一化;心理干预程度不足;方法简单粗暴,监狱干警的业务能力尚待提高;狱务公开力度不到位;配套基础设施较为落后;职务犯的社会关系时常影响监狱执法;管理制度同职务犯亲情需求冲突激烈;现有的以刑期为主要区分依据的分级处遇方法与现实冲突等。第五部分,完善的方向及具体的措施。首先,要转变理念,正确认识刑罚执行的目的以及人权保障的时代意义;其次,要明确目标,根据职务犯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改造;再次,具体的完善措施,包括:适当增加会见次数、改进亲情电话的使用机制;加大对职务犯的心理干预力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行职务犯劳动改造的3+2模式;建立培训机制,提高监狱干警的业务素质;建立狱校合作平台,加强狱校合作;建立廉政教育基地,做大警示教育;改善基础生活设施、劳动条件;完善狱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最后,提出两项立法构想,一是立法机关或者司法部针对职务犯的特点,出台职务犯罪刑罚执行方面的法律规章,以便有法可依;二是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将符合社区矫正实质适用条件的职务犯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