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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末之初,伴随公司法的逐步实施和国企股份制改革的全部展开,我国诉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但是这其中很多案例都和股东身份的确认有着无法脱离的关系。近几年来,与此问题相关的司法规范频频出台,审判实务研究文集也密集出版,相关论文和学术著作如同“商品批发”似的发表于各类刊物,专题研究以项目成果和各式学位论文等不同的形式涌现出来。然而迄今为止,司法实践中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则仍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国内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也始终各有各的说法和看法,至今为止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面对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有理由担心,对投资和交易不规范行为的迁就所起到的不良示范效应,不仅会对公司法制的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误导作用,还会对相关理论研究的科学思维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更有理由对现行《公司法》中某些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如《公司法》中有关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的规范究竟对认定股东资格起到了什么作用?其法理基础何在?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公示方式及其效力,股权表现形式的冲突最终引发了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大家争论更多的问题是股权的各种证据表现方式中,哪种方式更可信,其实在法律对股权的法定公示方式及效力作出规定之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归根到底只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需要复杂的证明过程,只能通过具体的裁判来解决,而具体的裁判过程是争议各方博弈的过程,法律很难预见这个具体的过程,只能为争议各方的博弈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则。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建立起认定股东资格的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突时究竟如何博弈,他们之间的效力位阶如何,但是因为现实中公司法案件大多错综复杂,很难通过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就周延所有情形,因此笔者在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通过区分不同案件情况作出具体论证,并用案例加以阐述和说明。对股东资格的不同认定方法导致在司法实务界容易对这些案例出现标准不一的判决结果,基于对股东身份的认定是处理其他公司法纠纷的前提,因此不同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带来的不同判决结论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公司法纠纷的处理结果。本文的研究内容是基于对股东资格认定司法裁判规则的研究,旨在论证在不同的股东资格认定证据发生冲突时可能具备的效力位阶,理论界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的论著很多,然而各自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说法就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混乱。全文基于笔者研读的近几年全国各地若干份相关判决书,针对每个法院不同的判决根据,综合法院的裁判思路,总结出判决依据的不同主要在于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认定有差异。根据这种认定依据的差异分为不同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对认定股东资格的不同证据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效力位阶的排序。文章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试图最大程度的找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平衡点,基于外观主义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司维持原则等原则提出针对解决股东资格确认的观点;二是构建在立法趋势上既满足国际公司法的发展方向又符合中国国情和市场行情的方案;三是因为现实公司法问题大多错综复杂,再完美的理论也难以穷尽所有的处理困境,因此仅构建了面对股东资格认定时可能具备的大致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