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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这一规定严重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实践中也造成公务员等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等诸多消极影响。曾经盛行于德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的现实情形颇为近似,但二战后随着人权和法治浪潮的兴起,该理论已得到很大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的许多领域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本文认为,我们应借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的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内部行政行为有关立法和司法进行法治化改造: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完善内部行政行为立法,确立司法审查的前提;坚持行政救济优先和司法审查有限,树立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审查方式,构建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