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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问题,全文包括导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论述了研究的目的与意义、选题的背景、问题的提出、选题的研究现状、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文章的结构安排以及主要的创新与不足之处。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探讨关联关系的界定问题,同时指出近年来随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和隐蔽化的趋势渐显,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判断标准,认清非公允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的本质,厘清交易主体背后可能存在的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从而对关联关系做出正确判断。通过梳理和比较目前的法律规制现状发现,我国当前对于关联交易的立法及监管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领域。但是,必须承认,目前我国市场主体中绝大部分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特殊的治理结构和相对薄弱的外部监管,更容易产生非公允关联交易。然而,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仍处于空白状态,而仅有的原则性与总括性的规定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了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认定标准——程序公平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认为程序性公平的要求是先于交易内容公平的制度要求,非经公平、公正且公开的程序,则不认可该交易行为的合法与合理性。交易程序的公平将有助于保障交易内容公平的实现。具体而言,程序公平原则的制度体现主要在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和公开利益关系三个方面。而关联交易中的实质公平是指交易满足公平交易市场上正常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条件,通常以交易的最终结果来体现,即在此项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平且合理地分配。第三章承接第二章对程序公平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理论基础的论述,对程序公平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进行再审视,阐述了现代“公平标准”的完整内涵应包括程序公平、实质公平并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然而,相较于上述“公平标准”,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这是一个亟待弥合的缺口。在我国当前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泛滥、市场诚信状况不佳且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合理的制度选择应是强调关联交易在形式上合法和实质上公允的统一。此外,本章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情况,探讨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公允性进行司法审查和引入独立董事角色的可行性。第四章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路径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强化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对其滥用控制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二是为保障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的知情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信息及关联交易行为在股东间进行披露;三是加强外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例如建立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制度,以期借助社会力量实现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第五章探讨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依据实质公平原则确定非公允关联交易下损失的认定标准和救济的实现机制,分别从公司自身、中小股东及债权人这三类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讨论赔偿的实现机制。本文的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指出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也需要经历一个不断探索研究与改进的过程。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上市公司以及国外比较成熟的规制经验,本文认为需要以公司法为核心制定出有效的规制措施,从而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健康有序地开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最后,论文也指出了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