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书证制度及书证在司法中的运用——基于法律与案例的双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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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开始运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活跃的状态。至宋朝,书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基本达到一种顶峰的状态。其种类繁多,作用之大是其他朝代所不能超越的。虽然宋代的法律中没有系统的规定书证的内容,但是实践中却被法官灵活运用,成为处理争讼案件的主要的证据形式。因此系统的研究宋代书证制度及其司法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书证的概念及宋代书证的历史沿革进行了简单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的归纳了宋代法律以及案例中书证的种类,第三部分重点考察了宋代书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即书证的认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文章的第四部分总结了宋代书证在证明案件时所起到的作用,即书证的证明效果。最后一部分,客观的评价了宋代书证,一方面,宋代书证在减少刑讯、增强民众的权利意识以及促进书证专门鉴定机构的产生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书证的运用又常常处于随意的状态以及产生缠讼健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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