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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在2001年修改后,出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虑,增设了一些条款(如13条、15条和31条),以试图借此来解决和打击商标抢注的现象,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及其他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利,从而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但是,商标抢注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多样化和灵活性,使得现行商标法中一些略显刻板而僵化的法律条文,始终无法充分发挥其价值,以实现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有效遏制,从而导致实务中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往往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而一些明显具有恶意抢注之表现的行为者却成为了法律的受益人。因而,出于前述之思考,本文第1章对商标抢注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包括商标抢注的定义、本质与法律性质,以及商标抢注呈产业化趋势的现状和常见的4种表现形式。第2章结合案例对实务中现有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说明,肯定了现行商标法中增设的条款在遏制某类商标抢注行为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同时也通过列举将法律实施者们置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困境之中的案例,引出因目前法律规制上的一些僵化或欠缺而导致实务中难以有效解决商标抢注行为的问题。第3章从国外商标保护理论和商标司法保护实践两方面入手,并结合案例,对国外应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理论和实践加以介绍,以为第4章提供一些借鉴,并帮助笔者在解决商标抢注方面提出以下设想,即:增设“诚实信用原则”,以灵活应对多变的商标抢注行为;有条件地确立商标共存制度,引导商标所有人真诚使用和公平竞争;增加商标注册人主动维护商标有效性的义务;坚持“混淆理论”,但在混淆判定以及要件尺度把握上给予区别对待,以达到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适当引入反淡化理论,并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来完成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对商标保护的条款,实现对商标法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