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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刑事诉讼的开启程序,也是整个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具有保障司法公正、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维护程序正义的功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地建立起来,但在我国却一直是一片空白。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价值和理论根基,结合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提出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一些构想。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四个部分,两万余字。首先,本文在第一部分回答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的问题。并通过分析该制度背后的理论根基,强调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性救济权利,是诉权的体现,同时能够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判,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第二,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中关于管辖制度规定的罗列发现,管辖权异议制度仍为一片空白。再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管辖争议时出现的问题,探讨背后深层的原因,既包括观念上的原因,也包括体制上的束缚,还有个体心理的畏惧。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的重要价值,比如保证公正审判,做到息讼服判,遵守程序正义以及法院避嫌等等。这表明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迫在眉睫。第三部分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比较法分析。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的比较和分析,虽然各国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仍然可以寻找规律性的共通之处。通常,世界各国会从权利主体、申请理由、申请时间、违法后果、行为效力、救济途径等多个维度进行规定,这我国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重要借鉴。最后,提出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想。现阶段构建该制度,既是完善立法的需要,又是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包含了许多细致的规定,例如:申请主体包括被告人、被害人、检察机关以及适格的其他诉讼参加人;申请理由包括法定事由和弹性事由,其判断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申请期间需在法定期间,其中审判管辖的异议提请时间需在案件实质审理前;提请的方式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受理机关应当为上级法院,裁判形式应引入诉讼模式;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不必然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而需要重新审判;裁判结果包括支持、驳回和依职权指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司法救济。法律中的制度并不等于生活中的制度,联想到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如司法难以独立,对程序的漠视,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都深深表明,在我国真正落实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