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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我国庭审模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尤其是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及法官居中裁判等观点的出现,使得辩护律师质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律师质证对于保障公正审判,实现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质证的具体程序未作详细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严重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我国辩护律师质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入手,介绍了质证的含义、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基本模式和中国的选择,还介绍了辩护律师质证的特征、内容和意义。只有明确辩护律师质证的基本内容,才能对其加以分析,加以完善。 第二部分介绍辩护律师质证的程序模式和律师质证的主要方式——交叉询问,并对辩护律师在质证过程中的技巧以及质证制度本身对律师素质的要求提出了一些看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辩护律师质证的现状及成因。本文认为,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律师取证权的限制、庭审过程中的质证形式主义、律师不能享有实质的庭审言论豁免权是当前辩护律师质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并从传统诉讼文化、观念意识形态等方面分析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辩护律师质证制度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是应改革和完善相应的证据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二是应该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三是要强化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程序,摒弃庭审中的“书证中心主义”,确立直接质证、公开质证和当庭质证规则,改革质证的方式和程序,构建一种兼顾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模式的优点的质证程序模式,并在成熟时以立法加以固定;最后还应建立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这是律师充分质证的有效保障。同时,律师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如此才能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质证和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