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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然,任何规定都不会十全十美,它们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没有规定审理涉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应适用的证明规则和“政府信息”所具备的特征;二是没有明确的界定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样会造成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的这些困难让我们意识到,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理论及其作用,探析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优缺点、背后原因及对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规定》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务探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相关问题。本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重点阐述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并简要介绍其特征。其一是争议内容具有事实性,其二是诉的利益具有双重性;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否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及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认定。对原告的资格认定分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和“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两种情形进行讨论,再依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被告和第三人在诉讼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进行讨论。第四部分,对《行政诉讼法》不能调整或难以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规则进行系统介绍。首先提出有些“涉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且因特殊原因行政机关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明“信息涉密”的新证据应予以认定,再从案例入手探讨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及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并提出解决路径。第五部分,重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保密法》的适用选择,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适用分申请公开业已归档、尚未移交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的行政机关档案的法律适用和申请公开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行政机关档案诉讼的法律适用这两种情形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