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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随着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日渐突出,司法裁判中出现的诸如司法能力不高、司法公信力欠缺乃至司法腐败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于这些问题,以往的解决策略往往只注意从外部改进司法裁判的物质性因素,如科学设计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职权等,但对真正决定法官决策的内部因素则不够重视,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裁判的生成机理做深入的分析。论文从分析司法裁判的要素、对象和过程出发,对各种司法裁判模式进行了分析,并立足于我国的传统和当代的实际,提出在模式选择上,应将与形式理性法关系密切的法条主义裁判模式作为主要方向和基础,以法官主义裁判模式中的有益部分作为补充。在这一模式下,法官的裁判行为应当体现符合法律精神和当代中国实际需要的司法理性,这一理性属于实践理性范畴,具体表现就是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法官的裁判必须依托一定的思维活动,论文在对法律思维和裁判思维及其关系进行详尽分析后,针对中国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归纳出一些裁判思维准则,以确保司法理性的贯彻。由于司法理性和裁判思维必须借助妥当的裁判方法,才能体现为裁判结果,论文最后用较多篇幅分析了决定裁判结果的两个关键因素——发现法律和认定事实的具体方法,提出了一些当前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