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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指在已进行的诉讼案件中,法学专家应邀请为法庭裁判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意见的一项制度。其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为了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通过邀请一些素质比较高、法律素养很强的人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形成书面意见,然后提交给法庭,以供法官参考;可以弥补因法官自身素质低而致使案件被错判的不足,并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正确性的信任。同时,该现象的产生也与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法学专家自身主观愿意向法庭提供“法律意见书”密不可分;在强调重视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权利本位社会里,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当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其会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在诉讼中邀请法学专家向法庭出具“法律意见书”恰恰满足了当事人的维权需求,成为公民维权的一种手段。 国外司法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自从英国将“法庭之友”制度引入到审判程序之后,“法庭之友”制度得到了许多国家、机构和组织的采纳。如,美国的法院、国际审判法庭、欧洲审判法庭、欧洲人权法庭、美洲国家间的人权法庭等等在审判过程中都允许具有专业特长或独到见解的专业人士就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法庭提供书面协助报告,帮助法官加深对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从而有利于形成公正、合理的裁判。所谓“法庭之友”制度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向法庭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法律的适用意见,以帮助法庭作出公正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随着这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人向法庭提供案件处理意见的司法理念在世界范围的迅速传播,该理念也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与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它们都是在该司法理念为指导思想下建立的一项制度。 “专家法律意见书”制度应遵守公开、平等、自愿和独立的原则;其申请人包括当事人、法学专家和各级法院;其主体只能是法学专家。“专家法律意见书”有主动和被动两种产生方式,无论是哪种方式其都要首先得到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