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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当代民主社会,怎样保证司法权力的规范化运作,促进司法公正,是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都要考虑的问题。作为事后补救措施的刑事赔偿制度正是通过对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制约来保护公民的个体权利,实质就是对个体权利遭受刑事司法侵权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配置刑事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确定它们之间的适当界限是刑事赔偿制度的核心。而要使合理配置后的刑事赔偿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则需要完善的刑事赔偿程序制度。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程序法建设,用程序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已成为当今人们的共识。因此,在我国法治化道路的进程中,建立健全刑事赔偿程序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制度在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得到正式确立,标志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由理论转变为可资操作的法律规范。但十余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却将很多受害人拒于刑事赔偿的“大门”外。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刑事赔偿程序设计上却存在着程序不公正、赔偿义务机关多元化、赔偿环节过多、刑事赔偿决定执行难等严重缺陷,连“低水平的正义”都无法实现,使得国家赔偿法保障人权的功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家赔偿法被很多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所幸的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完善赔偿程序将是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借此机会,笔者通过对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程序的剖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刑事赔偿程序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重构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设想。在立法模式上,制定统一的国家赔偿法或者专门的刑事赔偿法,集中规定刑事赔偿程序,是刑事赔偿程序立法的普遍趋势。考虑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程度不在同一水平上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者的较大差异,应将刑事赔偿制度单独立法,专门规定刑事赔偿的实体与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应坚持程序公正、经济效益性、确定性和便利受害人等原则。体现在:具体流程上,取消确认程序、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先行协商处理程序、赋予复议程序可选择性、将终局程序设计为法院的诉讼程序或者在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作为最终解决机构;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上,应明确统一的确立标准,取消共同赔偿,一律适用单独赔偿;在刑事赔偿程序的启动方式上,依赔偿请求人申请与人大的国家赔偿委员会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赔偿决定的执行上,设立国家赔偿基金会,直接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并将赔偿决定的执行明确规定为交付执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