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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超出国境,走向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需要知识产权法保护,还需要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尤其是对外贸易法的保护。美国虽然是一个判例法系国家,但它基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制定了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单行法,而且还在关税法和贸易法里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内容,使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国内走向国际。美国贸易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中做得最好的范本。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含量越来越重,如何保护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显得异常重要,而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相关规定明显滞后。因此,比较中美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日益增多的我国外贸知识产权,意义非常重大。国内知识产权法无法充分保护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需要对外贸易法来保护外贸中的知识产权。当一国的商品被卖到境外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通过仿冒、伪造、侵权等多种形式侵害对外贸易商品出口国知识产权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出口商是很难维权的,出口国的国内知识产权法也是很难保护这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这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靠出口国的对外贸易法来保护,如通过对外贸易协商、谈判、制裁、对等反制等措施来迫使进口国政府保护出口国的外贸知识产权。借鉴美国贸易法,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虽然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判例可以用来保护外贸知识产权,但仍然在《1974年贸易法》中专章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这充分说明了在贸易法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们应当学习美国贸易法的做法,不仅在我国《对外贸易法》设立专章保护外贸知识产权,而且还要借鉴其具体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扩大我国外贸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和保护范围,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必须具体。通过中美贸易法比较,可以发现在实体规则上,美国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较为广泛,除了贸易代表之外,还包括其他相关国家机构、产业协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保护范围也更为全面,不仅包括极其严重地危害知识产权及其市场准入或对美国的相关产品产生最不利影响的法律、政策或做法,还包括没有针对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真诚的谈判,或在谈判中未取得明显进展等情况。在保护措施上也十分具体,针对不同程度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此外,还规定了不采取制裁措施的情况;相比之下,中国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单一,主要由商务部进行保护,产业协会等发挥作用较少;保护范围狭窄,只采用了几个条文进行了列举,且缺乏体系性。保护措施也比较笼统。因此,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应当增加保护主体,扩大保护范围,细化保护措施。在保护主体上,由商务部主导,同时也要发挥产业协会、企业及自然人的积极性;在保护范围上,细化保护范围,合理编排章节,增强保护规则的体系性;在保护措施上,明确实施主体,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规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参考美国贸易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规则,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条款。美国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特点是严格的时间限制与周而复始的循环。有发起调查、进行磋商、确定制裁与否、实施制裁、监督执行、修订与终止制裁措施等六个环节;我国的保护程序只规定了调查的发起、调查的实施、调查的方式与确定制裁与否等四个环节,且规定得较为笼统,缺乏可执行性。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设定具体的时间节点使保护程序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第二,增加程序中的磋商与听证环节,广泛地搜集信息,保证决定的公平性、公开性;第三,增加对外国遵守要求监督的规定,督促外国及时纠正侵犯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做法;第四,规定制裁措施的修订与终止,增强程序的完整性,同时能够督促有关外国执行协议或措施。比较中美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借鉴美国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加快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弥补国内知识产权法对外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板,确保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安全,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长远利益,同时也可以使中美贸易谈判能够对等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