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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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合理及完善对民事案件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我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立法与实践中有待完善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构想。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引言部分只要阐述了研究的目的与范围、理论意义、实用价值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概述。本章依次论述了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概念、性质及原则。首先在分析民事执行拍卖的概念时,文章特别强调了执行拍卖与法定拍卖的区别,明确执行拍卖与法定拍卖是两个互不包容的范畴,不应将两者混淆。其次,本文阐明执行拍卖与商业拍卖相区别的三个特征,即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制的差异性、主体的特殊性。最后分析执行拍卖的性质,文中先阐述关于民事执行拍卖性质的三种学说,即公法说、私法说和折衷说,并分别对这三种学说加以分析之后,提出本文的观点,即民事执行拍卖行为是一种兼具公私法性质的行为,公法其表,私法其里,壳是公法的壳,核主要是私法的核。第二章民事执行拍卖的法律效力。本章首先分析拍卖价金的交付、拍卖物所有权的取得、风险负担的转移、买受人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及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的有无及其处理等问题。本文认为,拍定人在民事执行拍卖中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不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和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立法上,对拍卖标的物的负担处理可以分为消灭主义与承受主义两种立法政策,消灭主义是指基于执行拍卖的公法性质,拍定人不享瑕疵担保请求权和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反之,承受主义则是指基于执行拍卖的私法性,拍定人对于拍卖标的物的负担处理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和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而很少有国家和地区只采取一种立法政策,而往往在采取承受主义或消灭主义时还兼采剩余主义。只有这样才能结合两种立法政策的长处,才能更好的保障执行拍卖法律效果的实现。第三章我国民事执行拍卖中的现状考察。本文针对性的提出民事执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即执行拍卖主体的定位不准确,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不完善,拍卖方式过于单一,私法腐败频发等,并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背景,为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做出了铺垫。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构想。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具体措施,应由执行法院直接主导拍卖,完善执行拍卖中的当事人救济制度,适当增加拍卖方式,加强对执行法院的监督等,以使我国的民事执行拍卖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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