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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配置国家资源,而会计准则的目是为了规范各行各业的会计核算,为政府、社会公众、投资者等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由于两者制定的出发点不同,因此两者之间有差异是必然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处理方面与会计准则进行了协调,对纳税调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体上来看,差异的范围并没有减小。笔者认为,在资产处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应当适当分离,相互协调,有些差异不可必避免,有些差异可以消除,在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方向应当适当向会计准则协调一致。本文在分析了几种主要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可以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适当的放宽企业对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二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可以有限度的许可对企业风险的估计。三是资产在税务处理时可采用公允价值和现值计量。四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应当规定企业要加强纳税调整信息的披露,以便外部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五是为进一步减少差异,可以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税会差异监管体系,对防范和减少差异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