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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认缴资本制的基础上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同时又兼顾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此背景,对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进行了研究。文章首先对加速到期、出资期限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加速到期的立法现状予以梳理,并进一步阐述了目前关于加速到期问题的争议焦点。在阐述问题与争议的基础上,本文基于解决“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加速到期问题”的这一目标,对现行破产法中的加速到期、解散情形下的加速到期制度的局限性予以分析;同时又分析了学界提出的一些解决路径的局限性,比如直接增设非破产情形的加速到期制度、代位权、法人人格否认、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补充责任,这些路径都无法单独解决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加速到期问题。最后,本文选择了“完善破产加速到期”这一思路来完善相关立法,并说明了相应理由,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另外,为了从长远的角度解决加速到期问题,本文还建议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引入公司催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