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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在担保债权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担保法律和高效的担保登记制度有利于信贷市场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担保物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动产担保制度,发展迅速。但是动产担保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登记制度是否完善。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被广泛认为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各部分中最具革命性和最成功的一编。在其公布半个多世纪后,其发起者仍认为其“在功能和概念上是最全面、最彻底的”。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其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同样具有借鉴价值。我国《物权法》立法虽然充分考虑了动产担保领域的世界性趋势,在动产担保领域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对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仍没有规定。现行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高度分散,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受到实务届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其规则设计有待深入研究。本文即是在对美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对比国际上典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对构建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一些思考。论文第一部分分析了动产抵押的现实意义,探索建立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内涵、意义和效力作出一般性的说明。第二部分,解剖《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制度内容和制度特色,对其动产担保登记的规定详细探索,以资借鉴和学习。第三部分,探索美国法之外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国际上对于动产抵押登记的一般做法和发展趋势。第四部分,主要盘点了我国现行法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查找现行动产抵押登记规则的不足,并附上相关机构对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评价,以发现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问题。最后,从以上分析中,寻求解决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问题的途径,对构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出具体的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