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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判断能力有缺陷而在法律行为的决定上有困难的人补充判断能力的制度,从罗马法至今已有上千年历史。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受大陆法系及苏联民法的影响,一直具有浓重的职务性质,主要依靠家庭负担模式,侧重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进入新世纪,当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同时,众多发达国家已率先面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老龄化的压力,也进入了人权事业发展的顶峰,在这些社会问题的推动和观念的进步中,出现了对监护制度有决定性影响的理念,即“平等化”“对自我决定的尊重”以及“活化尚存能力”,在这些理念的指导下,各国纷纷改革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把维护被监护人自由意志,尊重其剩余行为能力和造就平等社会秩序做为立法的最高宗旨。在这种宗旨下,能充分体现被监护人自身决定力的意定监护登上了历史舞台。本文前两部分从意定监护制度的缘起和发展,展示了该制度产生的现实背景和法学理念,概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运用意定监护时的三种典型模式,从分析典型模式出发归纳总结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利弊。相较之下,以社会发展的程度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科教文卫事业也随之壮大,我们提前面临了社会老龄化等问题,不但成为了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家庭结构的变化更为明显,小家庭模式、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阶段,社会的伦理道德力量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我们也在与世界的交往中,获得了更为先进的人权观念和法治观念,使得我们对改革的愿望日益强烈。从制度构建来说,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除了立法宗旨的落后,还有法律规范过于单一和简单化、难以形成完善高效体制等缺陷。本文的后两部分阐述了意定监护制度在应对我国现有相关社会问题、弥补现有制度应对空白等方面能发挥的作用。最后从引入意定监护制度的角度,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