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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07年北美大陆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詹姆斯敦的建立到1803年司法审查权的创立,美国立宪先后经历了殖民地、邦联时期和1787制宪会议以及司法审查权的创立四个阶段,完成了在英国经验基础之上的超越。短短二百多年间,美利坚合众国这块曾经的荒凉之地就建立了成熟的宪政体系,这是人类宪政史的一个奇迹。而造就这一奇迹的,是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有机结合。本文拟以历史分析的方法,对17-19世纪的美国立宪历史进行系统阐述,从而揭示其立宪之路的成功原因,以及阐明其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有机结合的途径。论文主体分为五个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对几个概念进行了简要阐述,旨在呼应论文的主要论点。通过几个概念的了解,可以基本上弄清楚什么是经验理性和建构理性。经验理性最主要的观点是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主张一切事物都是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结果;建构理性则与之不同,重视人的理性的作用,认为一切事物都是人之设计而非行动的结果。通过简单的阐述,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美国立宪的四个阶段。第二部分论述的是殖民地时期宪政因素的积淀,通过乡镇自治制度和混合政府体制的分析,可以发现经验理性在殖民地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殖民地时期,早期的殖民者更多的是利用自己在母国英国的生活经验来指导殖民地各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早期的殖民地是对英国社会政治制度的简单模仿,乡镇自治制度和混合政府体制就是其主要的表现。通过这两项制度的模仿,不仅使我们看到了经验理性在殖民地的主导作用,还使我们看到自由与民主这两个宪政的基本要素在殖民地得到了重视。第三部分论述了邦联时期的探索。邦联时期在美国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本文中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邦联时期延续了殖民地时期对经验理性的重视,但也不可否认,美国人民也进行了些许建构,建构理性开始发挥作用,但总体而言,经验理性仍占据主导地位。在这一时期,既有各州成文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也有松散政治同盟的建立。各州成文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经验对1787年制宪会议上宪法的设计起到了指引作用,而建立邦联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促使了人们对建立全国性政府的渴望,为1787年制宪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通过1787年制宪会议的召开,不仅克服了邦联的弊端,也设计出了一部宪法。在这部宪法中,建构理性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制宪者们使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在美国得到了有机结合,两院制国会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当然,这次会议主要是通过这部宪法的设计建构了分权制衡机制和联邦制,使美国在合理继承了英国和殖民地以及邦联时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审慎的建构,承载着美利坚民族的运行。第五部分是司法审查权的创立,可以看作是1787年制宪会议的延续。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理在美国得到了正式确立,是美国人民对建构理性的又一次合理运用。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权实现了真正独立,三权得到了制衡,任何一权或者两权都不能独大,标志着美国立宪的基本完成。最后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通过理论与美国立宪的实践相结合,论述了美国立宪是如何实现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有机结合。另外,美国的立宪成功之道,也可以作为我国立宪之路的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