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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它通过弥补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能力瑕疵,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圆满实现。目前,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相当贫瘠,现有规定不尽如人意,值得反思与重建。因此有必要对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探究,一方面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握域外立法的发展规律和趋向,对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颇有裨益。本文在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上,作出进一步探讨,提出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创设意定监护的法律制度、细化监护措施的类型、规范确定监护的程序及增设被监护人的权益保障措施等建议,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来论述。具体写作内容和思路如下:在引言部分,概括论述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而引出写作缘由。正文的第一章,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部分。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成年人监护的概念、特征。另外还介绍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从古代到近代的立法发展状况,及现今《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精神卫生法草案》等相关规定,完整地勾勒出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面貌。正文的第二章,域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沿革部分。本部分首先就罗马法监护制度的起源进行介绍,然后谈及近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变化,最后再详细论述当代各国已达成共识的“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和“维持生活正常化理念”,希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能够有所借鉴。正文的第三章,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缺陷部分。揭示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意定监护内容处于立法空白,法定监护措施类型单一,确定监护缺乏正当程序,立法对被监护人权益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正文的第四章,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部分。该部分就第三部分论述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在结论部分,主要是总结研究成果,再次强调改革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