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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立法也不多,仅有8条。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定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权利义务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内部法律关系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处理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适用的法条主要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外部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向夫妻主张权利时适用的判断标准,适用的法条主要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从立法上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内部法律关系的法条和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外部法律关系的法条并不能相互适用,这就造成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淆,例如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该债务是否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其适用的法条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其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存在立法价值取向片面、狭隘的问题,该立法以“身份论”作为判断的标准,从而导致了立法脱离实际,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缺乏对非举债夫妻一方的保护,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实体错误,引起了不少涉案当事人的不满,也引起了社会对该项立法适用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概念是必要的,一是能够准确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态特征;二是通过学术上的研究能够准确地指导法律的适用,增强法律的公信度;三是为完整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现状分析和纵向对比的方法揭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和特征,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但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制度并没有明确地将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清偿原则,我国对于夫妻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只是凤毛麟角,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这也制约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笔者认为,目前科学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可以在现有立法体制下完成。一是增加司法解释,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引接到夫妻共同债务外部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例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中,可以适用四十一条的内涵概念;二是科学规范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原则;三是增强《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适用性,具体措施有:1.将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规定为举债一方夫或妻的个人债务;2.在法律上认可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效力,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逐步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使其具备公示效力;4.在举证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并提升非举债一方夫或妻的举证能力;5.有条件地承认分居在该类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在逐步实现上述司法实践后,可以大胆地提出完整的立法构想:首先,应当转变立法价值取向,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非举债一方夫或妻利益并重。其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实现立法一体化,这是科学立法、精密立法的有效方法。在未来的婚姻法体系中,应当科学地理顺夫妻财产制度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注重夫妻共同债务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的链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清偿原则。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应当在未来立法中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规定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之一,该制度有利于化解夫妻共同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不仅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夫妻共同债务科学认定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