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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协议。其背后所涉及的往往是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多国的法律实践都赋予了行政机关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当中的行政优先权。该种行政优先权,指的就是国家为了落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行政机关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保障公共利益率先得到实现的权力。我国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行政优先权制度,发展较晚,其间接进入实证法也是比较新近的事。这样的基础,导致我国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行政优先权存在种种问题。首先,我国关于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的层级也比较低,如此重要的公权力缺乏法律依据是不可取的。其次,我国对行政机关行使该种行政优先权没有相应的限度条件,对于它的行使条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再次,我国关于该种行政优先权的程序控制机制很不完善,行政机关也有滥用行政优先权的行为,对此缺乏监督与管理。此外,我国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先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善,这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此,本文从行政优先权的法律制度模式出发,探讨了绝对公益模式、普通契约模式和严格限权模式,从中提炼和吸取了对我国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先权的完善有实际意义的地方。并以此为基础,进而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先权的行使限度问题,其行使应当以遵循权力法定、保障公共利益、维护信赖利益、实现经济平衡、履行正当程序为其限度。之后,本文又分析探讨了行政机关行使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先权应当履行的通知说理程序、协商听证程序和其他程序,以期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其后,本文介绍了当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先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性缺陷,并分析构建和完善在行政诉讼之内和行政诉讼之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讨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新增判决方式的适用问题以及行政复议制度和调解制度的运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仍须要不断深化,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其中的行政优先权制度能够有效得保障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落实,以实现公共利益。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先权的问题提供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