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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由于该证券或上市公司不能满足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条件或经上市公司主动申请而致该证券被暂停上市资格甚至被取消上市资格。建立退市机制则是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必然要求。完善的退市机制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它能够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诚信度;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减少市场风险;有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以及我国的香港联交所都发展得比较成熟,退市标准的设计比较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可以为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变迁过程:1994年的《公司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又变通为ST、PT制度;1998年《证券法》重复了《公司法》的规定,但对退市制度并无实质性的变动;直到2001年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出台,退市制度才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目前退市制度本身仍不完善,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究其原因,除了即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之外,还有证监会执法不力、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壳资源”的极度缺乏以及证券市场法治信仰的缺失等深层次原因。必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多个环节来着手解决。只有进一步完善退市法律机制、强化证监会的执法、消除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程序,以及培育证券市场的法治信仰等,才能有效解决退市制度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自身不健全以及其不规范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进行法律研究,尝试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和参考。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制度设计背后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对世界上主要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以便为我国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历史变迁,并分析了当下退市机制所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造成退市机制缺陷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