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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悠久历史的保理制度在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史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结算方式,保理集中了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贸易融资以及信用担保等各种业务,逐渐在现代经济社会和金融实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性质上,保理与传统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具有很深的渊源关系,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结算方式,或者说是一种新型的债权让与方式,保理必定要对传统的债权让与制度形成冲击。保理业务的产生和实践对传统债权让与中基本理论的冲击,无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困境,并将债权让与的经典理论的涵盖范围大大扩张了,这种方式可以说在根本上已经对传统提出了挑战;保理业务中所涉及到的客体问题也是一种冲击表现,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传统债权让与的客体,而且拓宽了传统债权让与的客体范围;保理还对债权让与的效力问题以及优先权问题产生了理论上的冲击,即其内外两种效力涉及到的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诉求、各方的行为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而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权利争议也随之而来,其中的优先权问题就被凸显出来。这些问题的讨论在基本层面上已经说明了保理业务对传统债权理论形成了突破,在这种实践的冲击和突破的情况下,法律应当给予回应,这种回应的最佳表现就是法制变革。从法制变革的角度观察,每一种社会实践的产生都会对既有法制产生一种压力,保理业务的开展和逐渐繁荣也对传统债权让与制度提出了变革的需要。在法律理论基础上考量,保理业务最初遵循的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而且保理业务中出现的很多行为也多可以用债权让与理论和实践加以规制和解决,可一旦出现了新的行为和新的实践方式,传统理论似乎就显得力不从心,这样保理就需要进行制度变革。具体而言,基于保理业务的特殊性,在传统债权让与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扩大化解释,以便在不破坏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宽泛的规制;在专门法律中对保理进行规制,这在国际性立法中体现较多,但现有的公约性的立法已经给保理业务一种固定的法律地位,并在实践中进行着进一步完善和规制;各国另行制定法律,依据各自国情来完成对保理制度的法律规制。从整体上来说,保理对传统债权让与的冲击和变革,是一种必然的法制变革,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金融贸易的繁荣对法律提出的问题不仅仅是实践性,更是制度性的保障,所以保理业务对传统债权让与理论所形成的冲击和变革是一种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体现。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中不断形成的各种新经济、新贸易、新金融模式,给各国经济以及国际经济都产生了跨时代的效果,并且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因素,如何对待这些问题以及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是我们必须正视的论题。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不仅是一种学理上的探究,也是一种对新制度、新思维的回应,更是对新的经济生活方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