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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自产生至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政府采购是一种透明公正的商业活动方式,在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运作程序与制度规则。而我国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时间比较短。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生效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为了准确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本文系统分析了国外对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比较了当前我国学界的几种观点,同时讨论了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合同主体地位的两重性、合同目的的公益性、合同资金来源的财政性、合同订立方式的法定性以及法律关系的混合性等特征。因此,本文认为把政府采购合同完全归于行政合同或完全归于民事合同都是不切实际的,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政府采购合同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民事合同。 本文从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入手,从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多样性、采购成本等各个角度分析了影响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方式的因素,从而认为上述因素,特别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方式的竞争性,体现竞争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方式的精髓,竞争的方式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方式的基本方式,非竞争性订立方式作为例外和补充。此外,以案例的形式论证了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政府采购法》专章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问题,其中许多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出入。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撤销、无效、违约等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进一步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条件、行使权利的主体及途径、赔偿问题等方面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法律的运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是一种全面、普遍的约束机制。在现实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缺乏监督及对供应商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