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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为司法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已经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中国检察制度因其独特之处而倍受质疑,本文通过从正当性、历史渊源、比较法和实证考察的法理学角度分析,论证了中国检察权的核心是源于对权力的制衡,其性质只能是法律监督。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讨论的对象、范围和支持的观点。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检察”和“法律监督”词源的初步阐释,表明这两个概念的多样性和在中国宪政体制特殊语境下的特定含义。 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西方检察制度起源的考察,揭示出检察权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维护法律统一、防止行政和司法专断、保障人权、维护公益和实现公正司法的中坚力量,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 通过对苏联检察制度形成的考察,揭示出列宁法律思想既是继承于前人的思想精华,同时也是根据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当时社会的客观情况,创立了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同时也被实践证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通过对中国检察制度起源的全面考察,揭示出我国检察制度是在继承“御史制度”的基础上融合西方检察制度内容的选择,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借鉴吸收,更加强化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监督”的色彩,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以职务犯罪侦察、公诉和诉讼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检察制度。 第三部分主要是从分权制衡理论出发,分析检察权在权力构架中的定位与“法律监督”性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有效的监督来源于权威、独立、专门的法律监督。同时,讨论了实现分权制衡的具体模式可以是多样的,应根据本土资源之情况加以选择和利用,特别说明了在议行合一集权模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实现权力制约的具体模式,从而论证中国检察权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内核。 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对世界主要法系检察制度特点和改革动向的考察,以及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