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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由原来的垂直利用到现在的立体分层利用。我国在《物权法》第136条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的指导意义有限。因此需要对空间利用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空间权产生及其概念的介绍,引出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并且进一步分析空间地上权和传统民法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冲突,反而是解决现有土地利用冲突的一种有效途径。空间地上权的权利客体是空间,其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属于地上权的一种。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空间地上权立法的模式,进而讨论何种立法方式适合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国情。本文主要包括如下五个部分:引言,介绍本文研究空间地上权的缘起、研究动因、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空间地上权的基本问题。首先从空间权入手,阐述其产生的现实社会条件和基础,对其概念和外延进行分析,对其维度进行剖析,并且引出空间地上权。接着介绍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并对其称谓由来进行辨析,进而对空间地上权和传统民法中的一物一权主义进行分析,二者在理论上并无违背之处。最后把空间地上权和土地所有权进行区分比较得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第二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介绍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空间利用和空间地上权的立法例的同时,对各国和地区的空间地上权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借鉴他国经验更好的理解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主要是空间地上权的本体论部分,主要是讲述空间地上权的取得、登记、消灭、空间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介绍和梳理可以对空间地上权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为构建其制度体系提供了完整而有利的构架。第四章,是对构建我国的空间地上权制度的阐述。先从我国空间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对其进行评价,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应该采用的模式,在弥补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的不足的基础上,为构建我国的空间地上权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