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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刑法中个罪的研究已经接近成熟了,可以说很难达到创新。因此,笔者在借鉴部分学者的观点上,决定将实行行为相同的一类罪名进行研究,以期对这类型犯罪有个整体的把握,从整体再到局部全面分析并解决好同一类罪名中各罪的协调与完善。在此,笔者将将要论述的这类犯罪命名为挪用型犯罪,其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三个罪名。这类型犯罪的共同点是实行行为的同一性,即都为挪用。本文将主要以挪用型犯罪的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缩小研究的范围。对挪用型犯罪中的客观行为的研究,一直深受理论界的关注,也形成了很多观点。但大部分学者都是具体谈其中一罪的客观行为,很少有将三者一起做整体性、类型化的研究,本文将以挪用公款罪为重心来讨论挪用型犯罪的客观行为。行文主要按照以下脉络对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进行梳理。首先介绍挪用型犯罪的范围和三罪的客观行为的表现;再以挪用公款罪为重心分别阐释三罪在客观行为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相关问题可参照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来认定;最后据此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言,并提出自己拟作的挪用公共财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单位财产罪的罪状表述,以此结束了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