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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相关论文多倾向于对美国强制性侦查措施制度本身的研究,如逮捕,而对与之相应的证明标准研究却相对较少。而且对于这些证明标准的研究,学者们也多集中于对合理怀疑和相当理由证明标准的分析探讨,有关相当理由证明标准例外情形的研究成果却不多。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中美两国强制性侦查措施所涉及到的证明标准进行介绍、梳理、比较和分析,以期对我国强制措施证明标准有所启发和借鉴。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大约三万三千字。其中:第一部分重点对证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二者的关系进行阐述,阐明这些基本的概念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如笔者会对证明责任的意义做出相应的阐述,即证明责任既会调动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又能将证明主体与相应的诉讼后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明确了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从而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且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下文所述的相关内容做好理论上的铺垫。另外在该部分中,笔者还会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其功能进行相应的介绍。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考察美国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证明标准。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概念,但是有与之相类似的措施制度,属于强制性侦查概念的范畴。因此在该部分中,笔者会对美国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证明标准进行系统地介绍与分析。该部分会重点对美国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证明标准,如合理怀疑、相当理由以及相当理由证明标准的例外情形进行介绍与分析,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层次性,阐述它们各自的概念,产生的理论基础和背景,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证明标准进行介绍与分析,并且探析我国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适用现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证明标准进行对比,分析中美两国强制性侦查措施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并从中分析出造成我国强制措施证明标准适用现状的原因。通过对比分析,明确我国需要完善和借鉴的相关制度第四部分则以第三部分所发现的问题为基础,并结合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笔者提出实现我国强制措施证明标准实质化的建议。该部分会对实现我国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实质化要件进行相关阐述,这些要件包括加强司法权对刑事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审查监督、完善刑事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实行严格的令状主义以及对证明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从理论层面对这些要件进行重点地探讨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