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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法理论中,义务体系的构成包括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两种,其中,法定义务的范围与边界最为引人注目。安全保障义务是新近为学界所关注、聚焦的热点。“安全保障义务”一词最先为立法者所启用当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业务的法律主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类主体未能在合理限度内履行此种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确定。该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赔偿他人受到的损害。立法的积极与热情带动了理论界的共鸣,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文章大量刊载,然尽管如此,学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仍存在诸多问题,诸如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安全保障责任的归结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本文以安全保障义务为研究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必要关注。本文共有四部分构成,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例引及问题归结。本部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归结出四个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第二部分安全保障义务基本理论。本部分由两部分构成,即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界定、安全保障义务正当性证成。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学说梳理提出本文观点。通过对理论的归纳来证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厘定。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予以界定,即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考量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梳理,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及完善。第四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结。本部分由两部分构成,即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归结之理论梳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归结之法律规定及完善。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的研究来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后果进行界定。并在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安全保障责任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