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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史告诉我们,进行任何科学理论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原则,科学研究常常伴随着方法之争与方法之进步而进步。然而,方法论问题在我国社会科学领域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犯罪研究方面,无论是犯罪学界还是刑法学界,都有学者指出学科的幼稚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研究方法的幼稚。本文的基本宗旨就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犯罪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予以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并从根本上发现我国目前犯罪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重构犯罪研究的科学的方法论体系。论文首先从一般方法论出发,在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认为犯罪研究的方法论体系应当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分析为基础,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并存的体系结构。论文第二章通过反思犯罪研究的历史,指出犯罪古典学派和犯罪实证学派的哲学方法论基础虽然都是唯心主义的,但前者在其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规范分析方法契合了法律科学的形式和规范逻辑分析的要求,直接促进了统一的刑法学体系的形成;后者将实证分析引入犯罪研究中,使犯罪学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为科学地揭示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提供了可能。在第三章,论文对我国犯罪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检讨,分析了犯罪概念之争中体现的分析方法的混乱,以及犯罪学中犯罪实证研究之不足和刑法学中犯罪研究对规范分析的背离。论文最后认为要构建刑事法治理论,在犯罪研究的方法论上,任务有三,一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在揭示犯罪的本体属性的基础上确立起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刑法精神和原则;二是通过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实证分析,获得对犯罪原因、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为刑事立法科学化和合理化提供理论根据和经验证明;三是坚持刑法学领域内犯罪研究的规范分析,为刑事司法客观化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