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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解决网络购物中的法律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退货,这一权利被称作后悔权。而消费者后悔权被正式写入法律,则体现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后悔权制度的确立,不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背离,而是保障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真正的意思自治。众所周知,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维护的是合同实质契约自由。但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避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发生,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和退货成本,解除消费者购物时的后顾之忧。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起步较晚,与法治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制度不够细致,缺少具体细则指导实践,因此导致适用时问题频出,主要表现在“不宜退货”缺乏判断标准、经营者告知义务缺失、后悔权行使期限有争议、“商品完好”判断标准不清晰、退货商品价金缺少最低限制、对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缺少规制等。正因如此,研究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仅能使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更加完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还能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净化经营环境,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原因和意义所在。本文从适用范围、行使规则、合理限制三大方面分析了后悔权制度的缺陷,分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不足,主要是为了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问题,推进后悔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治发达的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本文比较中外立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总结其对我国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构建的启示,结合存在的问题和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从立法层面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