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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督主体划分,慈善组织的监督主要分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也称民间监督,是以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公众和媒体等作为监督主体;政府监督则是相对于社会监督而言,是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模式。慈善组织的产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变革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是“大社会”形成中最具有特色的法律主体,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中国当前在“大社会”和慈善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种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同时政府监督不力又很突出,出现了诸多重大的慈善腐败事件。2016年3月16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转折点。但对刚通过的慈善法草案,代表们仍有许多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行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监管太过薄弱、慈善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如何加强政府监管,是接下来立法完善的重点,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文章除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引言主要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在本选题方面的研究现状并进行了评价。第二章简要梳理和分析了慈善组织及其监督模式的历史形成和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组织形态,探讨了慈善组织的形成规律和类型,展示了慈善组织的准入监督类型。第三章对慈善组织政府监督的法理进行了深入分析,探索了政府监督慈善组织的必要性和规律性。第四章梳理慈善组织国外政府监督模式,比较分析了典型发达国家在政府监督慈善组织的制度经验。第五章探究了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监督的现实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了新通过的慈善法关于政府监督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六章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监督慈善组织活动的制度资源,构建了和完善当前政府监督的制度措施。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政府监督的功能性治理能够保证慈善财产的公共性质和公益目的,有效防止慈善组织体内的内部人控制,应对代理风险和弥补社会监督的不足。二是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需要体现结社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双重价值的维护。三是中国应该借鉴英国模式,并兼收美日模式的优点,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监督模式。并且按照监督的主体进行分类,进行一系列政府监督法律机制的制度设计。包括民政部门应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监管机制、采用动态监管的法律机制、公开募捐的许可监督机制、现场检查的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干预监督机制、财务报表的规范化、公开化;多层级的审计监督制度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