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从2012年到2019年,从新的《环境保护法》生效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到近年的种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我国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经历过胜诉,也经历过败诉。从这些历程中,我们要认识到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环保组织要在成功与失败中汲取经验与教训,要抓住机遇,在外部政策和社会的支持下,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不断进步。为了找出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的不足和困境,笔者对2012年至2019年间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关键词搜索到的146份司法文书进行研读整理,从司法文书中找寻环保组织参与过程中的困境和环保组织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总结分析,最后针对这些困境和不足提出解决建议。文章正文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出发,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于弥补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和法定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不足,而环保组织自身具备的公益性和专业性,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和许可为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行性。第二部分紧扣我国司法文书反映的现状进行解读分析,从案件数量、起诉主体、案件受理、举证责任、裁判结果、审理模式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1)起诉主体上,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占比小;(2)举证责任上,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举证困难。鉴于环保组织自身力量的弱小,难以与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相比较,环保组织在取证、举证问题上较为困难;(3)裁判结果上,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部分以调解、和解结案;(4)审理模式上,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多以二审终审结案。分析司法文书可以得出,案件审判中二审终审甚至再审的现象较为突出,此处借用济南中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加以说明。通过这几个方面可以多方位的展现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第三部分总结了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我国管理体制规定严格致使部分环保组织难以取得合法身份,环保组织的准入条件较为严苛,导致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数量较少;二是诉讼制度的“严”与“宽”致使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胜诉难,例如我国原告资格限制过严,举证责任要求较高,诉后配套机制缺失等等;最后一个方面是内部软硬实力的欠缺致使大部分环保组织诉讼能力难以达到预期,环保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有自身专业行为能力不足、筹资能力较弱、环保组织之间缺乏合作等等。第四部分则是针对这些困境提出有实践意义的解决对策,并对环保组织的发展做出美好设想,一是改革管理体制,为环保组织适度松绑;二是完善诉讼制度,保障环保组织充分参与诉讼,例如完善环保组织参与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放宽对环保组织原告资格的限制、完善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的举证责任制度、建立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完善诉后配套机制,让环保组织敢于起诉等;三是加强内部造血和外部输血,提升环保组织诉讼能力,鼓励环保组织进行自我发展自我进步,提升专业化诉讼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加强合作,在合作中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