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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伦理传统,远在西周时期就有记载。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调解最早起源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地乡村建立的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沿用到现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处于繁盛期,被西方誉为“东方之花”。自1990年以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创新、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给社会管理领域发展进步带来了新机遇、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激增的新情况。人民调解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人们的观念意识以及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使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在民间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的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新形势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诉讼爆炸”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和社会矛盾激增,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一些地方通过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了诸如“大调解”工作模式、居(村)司法工作室、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等新型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方法,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通过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走访调研,获取一手资料。对比民间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传承,借鉴国外ADR经验,对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两个矛盾进行分析,探索建立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类人民调解组织的共同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