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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经济呈现高速的发展,现代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变化,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也在不断滋生,由行政领域的向刑事领域跨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转化运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对行政执法证据跨领域运用的肯定。其中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条文虽然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运用到刑事诉讼当中去,但是关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范围、可转化运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司法审查程序等基本理论问题都未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所以相应的转化运用无法顺利的进行,这与立法的目的是不符,因此针对其转化和运用的相关事项进行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进行简要的概述,通过比较探讨其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发现转化的现实价值。第二部分是针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内容的分析,探讨行政机关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能够进行转化运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的范畴。第三部分是从第52条第2款看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存在的困惑,有立法方面和实践方面。最后一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与运用思考。首先,提出法律规定方面的建议;其次,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司法审查进行阐述,包括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内容;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转化运用的配套机制,包括两机关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机制还有监督机制,希望此种机制的构建能够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对行政执法证据的有效运行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