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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听证权是宪法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和民主性权利。它具有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明功能、相对人权益维护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蕴含着深厚的民主、自由、正义底蕴,是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构建良性互动社会秩序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划时代地在中国建立起了行政听证制度。目前我国法律仅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听证的参加人、行政处罚听证的证据规则、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在行政处罚听证权救济方面,行政救济申请主体单一,缺乏专门的救济途径、统一的证据规则和国家赔偿制度。虽各省市、国务院各部委在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都根据本区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办法、规定,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听证权利既没有统一规定,又没有一个统一的保障和救济途径,造成行政处罚听证的随意性大。我国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直接适用所需的可操作性的要求了。法律应该对行政处罚听证权以及行政处罚听证权的保障和救济作统一和完善的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其深刻的政治、法律和意识根源。民主行政观念落后、民主行政制度的不健全、法制环境的缺乏以及人们法意识的淡薄严重制约了行政处罚听证的开展。因此,要从各个方面去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外部环境,其中的民主行政制度又涉及到公共参与制度、信息公开透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美国、英国、德国等国通过制度创设了各具特色的、相对完善的行政听证权制度,在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行政处罚听证权和救济行政处罚听证权方面对中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构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通过研究国外的强制性程序和非强制性程序的划分、案卷排他原则、比例原则、实质性证据标准和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可以为中国行政处罚行政听证权救济寻求到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的裁判标准,即区分不同情况,考虑行政处罚听证权特殊性的裁判准则。这些都将为国内行政处罚听证权救济的实践提供新的思路。
借鉴各国的先进制度,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必须重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既要约束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兼顾行政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构应当包括:从改进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和建立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标准两方面扩大行政处罚听证权的适用范围:从听证证据的公开性、听证的独立性、听证当事人的广泛性、听证的灵活性和听证笔录的效力性等方面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从行政处罚听证权行政内救济、行政外救济和国家赔偿三方面构建行政处罚听证权救济制度。其中,行政处罚听证权的救济制度是重中之重,涉及到行政处罚听证权救济当事人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的证据规则、行政处罚听证权救济途径之间衔接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本文将行政处罚听证视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中的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借鉴国外行政听证的宝贵经验,提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重构的建议,并将行政处罚听证权救济制度作为本文的创新点重点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