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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十八大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农业的发展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生态农业”至今,已经初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现阶段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其中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最大障碍。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为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也对促进生态农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促进生态农业立法工作,本文先从概念分析入手,对生态农业概念及特征进行明确界定,并就生态农业的理论发展基础进行阐述。同时分析了发展生态农业在我国的意义。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立法体系不全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制度、政策;执法不严,政府监管机构不明确;法律监督不到位,致使参与者怠于履行职责。转而利用比较分析法,对美国、日本、德国三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发展做了典型分析,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建议。在立法层面,首先要确立生态农业在《宪法》中的地位,其次应建立一部具有指导性的《生态农业促进法》,再次要完善现存的相关法律制度,最后加强地方立法及配套的单行立法,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在立法的统一指导下,政府需要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及执法制度、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建立政府考核制度,以此增强各级政府发展生态农业的决心和动力。同时着重从权力机关、公民与社会组织两大监督主体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督促政府责任的积极履行和实现。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制定综合评价制度、技术规程和认证及激励制度,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的完善,并通过教育培训为实际操作提供后备力量。总之,法律在调整生态农业方面有着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只有在立法层面取得重大进展,相关保障制度完成构建,权责统一明确、利益各方实现积极参与,生态农业才能逐步深入全社会发展,彰显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