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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环境污染程度也愈加严重,经济发展带来了环境的破坏,基于此,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于环境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再单纯地追求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速度,转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致力于我国环境资源的保护。面对这样的环境危机,我们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据此开始防治环境污染,利用税收来对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限制。我国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取代了原有的排污费制度,确立了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独立税种,迈出了税制绿化改革的关键一步。但现行环境税法仍然存在“税费平移”等诸多弊端,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等与此前的排污费制度基本一致。虽然从理论上看,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应是所有污染物,但在现实中往往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能与理论做到完全贴合。因此,对于这部刚刚施行的法律,学者们对于纳税主体的范围、征税范围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仍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法律问题,通过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进行了研究,对现行环境税法的征税范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从立法角度、法理角度、域外经验等三方面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自己对于环境税法征税范围的研究,为我国完善环境税法的制度设计、推动我国环境税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促进我国税制绿化改革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