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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时期,街道和传统意义上的社区被单位所吞噬,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基本上处于单位制的‘权力剩余’阶段,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城市管理体制由“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改革,以及“城市管理网络化”的提出,使得街道和社区的组织建设不断加强。随着单位治理向社区治理的转变,过去由单位所承载的功能下放到社区。单一的居委会组织无法承载单位组织所释放的功能,所以社区的建设需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实现社区的组织化管理。为了形成以居委会为动员核心的社区居民自治网络,国家对基层的社会培育提供了很大的公共空间,社区民间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的基层治理中遵循着一定的实践逻辑。在现有权力结构下,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如政治合法性的给予以及资源的供给,社区民间组织的运行遵循着依附逻辑。社区民间组织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存在着互利的实践逻辑,二者互利合作的背后隐藏着资源的交换,也可以说是合法性的交换。社区民间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是社会资本,而国家拥有的是合法性资源和物质资源。在这种合作中,二者实现共同的利益,也实现着各自的目标。国家与社区民间组织的合作,意味着社区基层的治理逻辑发生着转变,行政暴力的方式需要通过非正式、社会性的手段加以实现。在社区精英的主导下,社区民间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精英主导逻辑是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另一个逻辑。但是精英的不稳定性也决定了社区民间组织的不可持续性,所以社区民间组织如何保持可持续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中国的社区模式中,国家和社区自治的空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他们之间也是可以相互的磨合和良好互动的。社区基层政权建设的加强和社区社会的培育是高度重合的,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国家的社会建设和管理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