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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对违法使用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展开调查工作,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于特定场所。自此,在公权力序列中,留置措施作为一项新生的复合型权力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学界和实务界由此展开了对留置措施的积极探讨。但《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具体含义规定不明,具体条件和程序适用不清,学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笔者意欲深入研究留置的具体含义、法律属性和适用原则,便于学界更好的定位留置措施,也便于更好的发挥留置措施的反腐作用,规范留置措施的合法运行。同时,留置措施作为一项限制或者剥夺被留置人人身自由的新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极易发生侵害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相悖。为此,需要对留置措施的启动程序、执行程序、解除程序、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救济程序做一系列的细化规定,方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为了更好的发挥留置措施的反腐功能,本文以《监察法》条文为基础,并以法理学、法律逻辑学、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试点地区的具体实践情况,对留置措施的法律定位及程序适用问题做深入的剖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可行性建议。笔者对本文进行以下七个部分的划分:第一部分以绪论为开头,主要内容为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创新点等,是对本文写作的基本情况的概括介绍。第二部分为留置措施的法律定位。主要内容是将留置措施与其他相类似的强制措施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总结出留置措施的具体含义、法律性质、内在的法律属性及适用原则。第三部分为留置措施的启动程序。具体内容包括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启动时间、审批主体等。第四部分留置措施的执行程序。主要对执行的主体、留置期限、留置场所等作具体的介绍。第五部分为留置措施的解除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解除程序中适用的情形、解除的主体、解除的类型及形式。第六部分为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救济程序。具体内容包括救济的依据、知情权、律师介入问题、被留置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权、申诉救济权、刑期折抵及国家赔偿等问题。第七部分为完善建议。在对留置措施具体含义、法律属性和适用原则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就留置措施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