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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颇为常见,多表现为人身损害,好意同乘与共同饮酒行为是大量司法实践案例积累后较为典型的两种类型。但情谊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受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虽然情谊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是没有太大争议的案件,可是实务界鲜有对其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做深入阐述,尤其是行为人的责任大小或者说行为人的责任能否获得减轻的问题,即当施惠人基于情谊关系在实施情谊行为过程中造成受惠人受有人身损害时,施惠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笔者拟将施惠人的责任能否获得减轻问题作为论述重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本章首先对情谊行为基本轮廓进行概括,以对何谓情谊行为有初步了解,其次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加深对司法实践中情谊行为的了解,体现研究本文研究意义与价值。其中好意同乘与共同饮酒行为是情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典型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情谊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人(施惠人)的责任能否获得减轻等问题的探究。第二部分:本章解决的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是处理该类纠纷的途径,司法实务中基本将此类纠纷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规定作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考察行为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以确定其责任。虽然鉴于情谊行为基本轮廓的包容性,帮工行为可作为情谊行为的一种,但是司法解释中关于帮工行为的规定无法适用于情谊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中。第三部分:本章讨论是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能否获得减轻以及减轻的依据,笔者仅讨论情谊因素本身能否使得行为人的责任获得减轻,其他减轻责任事由不在笔者讨论范围之内。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应否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争议,应当减轻责任是学界的多数观点,实务界观点也从早年的不应减轻责任向应适当减轻责任转变。就如何减轻责任而言,笔者认为,通过提高归责标准以减轻责任并不可取,而应当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情谊关系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同时减责应解释为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减轻,即在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再予以适当减轻。对行为人予以减轻责任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同时排除公平责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但是由于此类纠纷争议的是人身损害,而人身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益,若对所有案件予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变相侵害了受惠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应当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予以区分,当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一般过失时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若主观过错为重大过失、故意时则不应予以减轻,此种折中观点可最大程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第四部分:本章是附论,讨论合同法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定位,笔者认为,情谊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不得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合同法》中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亦不得作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仅有法律价值与规范意旨上的参考意义,并无法律适用上的实际意义。一般而言,《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足以规范所有因情谊行为引起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