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新引进的一种制度,用以取代旧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管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的通行做法,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成熟完备。我国在新破产法中纳入这一制度,是对旧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但是管理人制度毕竟是刚刚引进的一个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关于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存在缺失。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的权力足够大,这样就需要对其加强监督和制约。在破产关系中,利害关系人受到的损失通常都是财产损失,而民事责任的核心就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该是破产管理人责任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文章分四个部分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然后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论述,通过对各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用英美法系的信托人制度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最后,分析了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应归于一般侵权责任,其虽然在某些方面看上去具有违约责任的特性,但由于破产管理人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而超然于利害关系人之上,丧失了契约的平等性,所以是不妥当的。第二部分重点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论述。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学界的争议很大,总的来说分为二种观点: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为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除极个别情况外都为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各国法律的规定都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第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具有专家责任的特性,作为有专门技术的人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会加大他们的压力,使权利双方的利益失衡;最后,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违反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的违反一般都带有主观过错。第三章主要介绍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包括了过错的认定、损害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过错的认定应为“合理的注意义务”,即破产管理人在其执业过程中,以一种该行业中的一般标准应该“预见”的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利益上损害承担过错责任,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利益冲突、疏于接管、疏于调查等八个方面。损害结果的认定包括二个方面:现实的损害与无形的损害(纯经济损失),现实的损害为现实中的财产损害,无形的损害为机会的丧失等等。无形的损害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过失陈述与决策失误二个方面。因果关系的认定为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了其应预见的损害。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数个破产管理人时民事责任的承担分为二种情况:在破产管理人没有发生变更时由单个破产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共同造成损失时多个破产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变更时民事责任问题应该以自己责任为原则,以特定情况下的按份责任为例外。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赔偿时,责任实现的主体应为监督人,这样能更好的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为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三种,依不同的现实情况进行选择。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适用差额计算法,法律应当制订一个统一的差额计算标准,和差额的限度,并应当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五章是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如确立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完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法定义务的规定、完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完善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责任的实现的规定等等,以期能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