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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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增多,刑事领域的犯罪案件日趋上升。国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由于种种原因也是不能无限扩张的,因此必须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调整。司法系统为了能够全面且有侧重点的处理刑事案件,开始关注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识别与截流的功能,酌定不起诉制度随之被提上日程。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尽管有十余年的历程,但是在立法与司法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笔者尝试着从酌定不起诉的一些基础理论、世界主要国家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等方面着手研究,试图从中找到点滴有益于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知识。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酌定不起诉的概念、性质效力以及基础理论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笔者认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从而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发展在法律史上是一种必然现象,国家宽大与惩办的刑事政策、刚性法律下的刑罚个别化、诉讼效益均是酌定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酌定不起诉的域外考察。首先综合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趋势,指出了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历史的选择,是时代的要求。随后对两大法系国家在酌定不起诉领域的适用范围,方式,制约机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最后指出各个国家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权各有优劣,我国均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相关借鉴。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现状与不足。通过研究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以及现状,着重指出了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具体包括酌定不起诉裁量范围狭小、标准模糊;适用方式的单一、程序繁琐;事前决策程序与事后救济机制不健全;配套机制严重落后。总而言之,以上均是我国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需要重点考虑克服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顺应历史趋势,大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取其长而摒弃其短。具体建议如下:明确并逐渐扩大酌定不起诉权的适用范围;探索有效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方式;改革酌定不起诉的事前审查程序以及建立健全事后救济机制;此外,还需要做好适用酌定不起诉的配套工作以及帮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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