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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以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担保以及以担保人的信用设定担保在贸易往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交往电子化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经济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对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要求不断增加。传统的物权担保方式和信用担保方式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日益显露,滞后于国际经济交易需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独立担保制度在支持各种交易的同时自身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它与传统的保证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新型的人的担保。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独立担保以其独有的独立性、效率性、快捷性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性而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各国的判例和学理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还存在许多有争议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有研究此问题的必要。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独立担保的基础法律理论研究,主要介绍了独立担保的产生、发展,独立性、法律关系,并对独立担保制度作了价值分析。通过以上研究得出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相比具有独立性、不可撤销性等显著的优势,更能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 第二部分介绍了独立担保的两种表现形式,并从独立担保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入手,深入探讨了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两种形式——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 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独立担保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在我国建立独立担保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最后笔者在前述有关独立担保的原理及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采取的立法形式及其立法内容提出了初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