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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诸多贿赂犯罪立法规定的内容,为明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多个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对其进行了解释。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作的解释是较为合理的解释。明确刑法体系中“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对于司法实践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重要的。“不正当利益”内涵在各罪名间具有一致性,为此可作统一性研究。学界对于不正当利益内涵有不同观点、立场。相较而言,“二元论职务违反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该说也存有不足,“修正的二元论职务违反说”是妥当的。“修正的二元论职务违反说”主张,在我国刑法中“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内心期许或明示要求(许诺)公职人员违反规则或者违反原则为己谋取利益。根据2013年“两高”解释并结合“二元论职务违反说”,可将我国刑法中的“不正当利益”界分为“违反规则的利益”和“违反原则的利益”两种类型。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为“经济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要件抑或客观要件的争议与疑惑。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为“经济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刑法原理。同时,根据文理解释的结论和犯罪本质的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中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为主观要件是合适的。坚持罪刑法定的立场、遵循从客观到主观、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思路、综合考量多种情形,是司法实践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本方法。善于发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线索、准确判定利益形态、及时准确固定言辞证据、全面收集间接证据,是认定的基本取证思路。对于认定的证明标准,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存在职务利害关系,仍追求、希望、期待对方违法规则或者原则谋取利益。一对一言词证据允许存在合理解释范围内的不一致性,对于缺乏间接证据案件,行贿方供述是必要的,受贿方供述是非必要的,对于存在间接证据案件,双方供述均为非必要的。遵循合法、公序良俗、意志自由的审讯方式,是审讯谋略而非逼供、诱供。要注重讯问笔录内容制作技巧、审讯人员交叉、审讯地点不同制作讯问笔录,避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的被动局面。“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案件,要证明行贿人表达过“谋取竞争优势”的意图,特殊情况下可推定证明。给予“加速费”、“通融费”的案件,对于影响实体公正裁量、侵犯他人公平竞争利益、出于违规谋取利益的目的,应认定行为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给予“感情费”的案件,通过评判正常人情交往水平、认识过程、交往内容、感情基础、给予财物方式、是否存在经济往来等方面,判定其中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目的“含糊不定”的案件,通过分析客观证据、利害关系、存在困难、特定情势及语境,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要求斡旋人或者请托人主观上明知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客观上向委托人许诺、向对方提出职务要求。